陕西省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,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。
陕西省红十字活动历史悠久,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。新中国成立后,1959年11月,时任陕西省卫生厅厅长李经伦同志出任省红十字会第一任会长,陕西省红十字会宣告成立。“文革期间”省红十字会被迫停止工作,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全部解体,工作处于停顿状态。
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1980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同意恢复陕西省红十字会工作。省政协主席潭文煦、副省长林季周、姜信真、范肖梅、赵德全、潘连生先后担任省红十字会会长,并聘请省委、省政府主要领导白清才、李建国、程安东、赵乐际担任省红十字会名誉会长,现任会长为省政府副省长郑小明。50多年来,特别是1993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和2002年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〉办法》颁布实施后,陕西省红十字事业真正步入了良性运行机制和发展壮大时期,在省委、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,省红十字会实现了单独设置。列入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机构序列。会机关为副厅级建制,内设三个部(室),下设两个事业单位,(即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陕西管理中心)。
省红十字会始终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“人道、公正、中立、独立、志愿服务、统一、普遍”七项基本原则,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,在全面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,在备灾救灾、社会救助、初级卫生救护培训、推动和参与无偿献血、中华骨髓库建设、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的传播、对外交流、引进发展项目、开展红十字青少年等各项工作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,充分展现了红十字会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,在社会上树立了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,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,受到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委、省政府的表彰,已成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。我们将继续努力,坚持以人为本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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